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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运营车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6]41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运营车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运营车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6]41号)




为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取缔非法接送学生管运车辆,保护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营运车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手续,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二、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

三、从事客运包车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威胁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四、从事客运包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乘客或者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

五、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应当按车辆核载人数载客,不得客货混载,不得超员、超载。

六、包车的乘客或者学生家长,应当选择具有合法批准手续,不得乘坐客货混载或者超员、超载的车辆。

七、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现有客运包车车辆和接送学生营运车辆进行排查,对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未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予以取缔。

八、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日常路检、路查,对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未按车辆合载人数或者客货混载、超员超载的客运包车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统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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