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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湖北省远安县等五县(市、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60号
  • 【发布日期】2006-11-20
  • 【生效日期】2006-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湖北省远安县等五县(市、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湖北省远安县等五县(市、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6〕460号)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将远安县等5县(市、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地区的请示》(鄂环保文〔200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提出在本地区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施行动计划对于5县(市、区)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以及农村“脏、乱、差”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我局同意将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试点。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局加强对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请远安县等5县(市、区)人民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同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尊重农民意愿,量力扎实推进

实施行动计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伟大实践。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形象工程,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充分考虑本地的资源、环境、人文现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务求有效、实用。同时,要注意保护当地传统建筑、文化、民俗、人文等景观,突出地方特色。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任务,年终进行工作总结考核。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实施行动计划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巡回督导制度,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总结和推广。请你局及时将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情况报送我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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