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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98号
  • 【发布日期】2006-11-17
  • 【生效日期】2006-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津政发〔2006〕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领导下,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大力发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勇于拼搏的精神,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持全市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防火减灾、创新消防工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保持了我市连续10年无特大恶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良好局面,保持了天津公安消防系统的领先地位。
天津公安消防总队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1996年以来,共接处警9.3万起,出警212.7万人次,成功扑救火灾5.5万起,抢救被困群众4953人,保护和抢救财产价值约66亿元,取得了显著成绩,先后两次受到公安部通令嘉奖,57人荣立二等功,7个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7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在全社会树立了公安消防部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得到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为表彰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给市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希望市公安消防总队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全市政法系统广大干警和各条战线干部群众要向市消防总队学习,学习他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高贵品质和不怕牺牲、勇于献身的无私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维护我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和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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