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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3号
  • 【发布日期】2006-11-15
  • 【生效日期】2006-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

山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

(晋政办发〔2006〕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大局。地方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制订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等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及《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2006年,我省将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全面深化国有农场改革、推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有农场稳定繁荣的有力保障,是国务院加快国有农场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这次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农工负担减轻不反弹;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各地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并实现“三个确保”,即:一是按照2005年我省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下同)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国有农场和农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纳入这次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的包括:我省凡由农工承担类似“乡镇五统筹”的国有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含劳改、劳教农场、种畜、果树、良种场)等。
这次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各地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农改办〔2005〕2号)要求,全面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全部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免除国有农场以任何形式收取的、由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2006年国有农场已通过税费、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应于年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对我省部分国有农场采取由农工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含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等费用抵顶税费、租金的情况,也必须将农工实际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退还给农工。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对确属必要的,应由国有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牵头,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有农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安排专人,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分清楚哪些收费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收费的整改措施和规章制度,纳入这次改革实施方案中。
为确保减轻农工负担落到实处,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四)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政策,由省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核定到农场,并按隶属关系划拨到同级财政,地方财政如数划拨到农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积极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中有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的步伐,2007年底前要完成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将国有农场自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在与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对国有农场自办医院,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符合当地卫生规划但当地政府不同意接收的,改制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非国有控股的经济实体;不具备续办条件的,停办或改组为企业内设卫生所、门诊部等。对国有农场自办的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国有农场自办的公安机构,按照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原则,加快实施分离。
(二)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国有农场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加快国有农场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农场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农场经济结构,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农场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各国有农场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机构臃肿、非生产性人员过多、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积极调整农场内部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当中。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农网改造、道路交通、通讯、疾病防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补贴、良种补贴、人畜饮水安全工程),认真落实到国有农场及农工。
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和程序(按照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按照民主决策、大家受益的原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四)依法保障国有农场土地不受侵蚀。国有农场土地是广大农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蚀。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变更和用途的改变,必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国家建设等占用土地,要按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补偿费标准按所在地征用同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
(五)建立健全农工负担监督机制,严防农工负担反弹。各地、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压减基本生活田、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委、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物价局等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也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要加大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二)时间及进度要求。
2006年我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1.安排部署,宣传动员。2006年10月份召开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动员会,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对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相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必要的宣传标语等宣传工具、方式,全面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宣传工作,各地也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农工都能了解中央的政策,让农工感受到中央的关怀,把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
2.制订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省直属国有农场要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及本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进行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11月20日前制订完成,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批;省直属国有农场制订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批。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要在2006年11月25日前批复完成。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11月底前批复完成。各市、县(市、区)还要围绕《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报上一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精心安排,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省直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把减免税费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一个农工,并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各市、县(市、区)要在2006年12月中旬前完成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落实工作。
4.跟踪检查,验收总结。在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过程中,省及各市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务必加强对各县(市、区)、各直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对《实施方案》的落实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掌握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2006年年底前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县(市、区)及省直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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