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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34号
  • 【发布日期】2006-11-15
  • 【生效日期】2006-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环办〔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近期,我局在对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钢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调查过程中发现,2003年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福建鑫盛钢业有限公司项目补办环保手续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产业政策分析存在失误,选址合理性分析不充分,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不全面、预测结果缺乏可信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整改中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把关,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会管理”的环评管理队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更要引以为戒,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的工作原则,对补办环保手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与其他项目同等对待,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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