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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41号
  • 【发布日期】2006-11-06
  • 【生效日期】200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哈政综[2006]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定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接到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监督检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六)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组织起草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全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协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落实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检查食品生产源头污染治理情况;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对重点食品品种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作出评价,向社会公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责任制落实情况。

6、保健食品广告监督工作。

7、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卫生局

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许可的发放及相关监管工作;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对餐饮业和食堂进行卫生评价,并公布食品卫生监督情况。

3、制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

2、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打假活动;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

3、落实国家食品质量检查计划,实施国家和省、市组织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编制全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受理并查处食品质量投诉案件。

4、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和生产领域定量包装产品,依法查处定量包装违法行为。组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对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和生产领域定量包装产品进行计量检验。

5、监督农产品、食品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批准和发布;备案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注册登记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查处农产品、食品生产企业无标准生产行为;监督管理食品标识、条码等。

6、牵头开展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和管理;对产品及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原产地域产品、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市工商局

1、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2、依法监督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

3、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受理并查处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5、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6、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五)市农委?

1、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拟定农产品技术与质量标准。

3、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整治种植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乱用和药物残留超标问题。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销售市场。

5、起草植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监督辖区内植物防疫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六)市畜牧局

1、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经营监管。

2、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过期、淘汰霉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行为。

3、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防治扑灭,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4、兽药市场监管和动物产品兽药、添加剂残留检测工作。

(七)市商务局

1、“菜篮子”以及无公害蔬菜销售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2、酒类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3、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及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协调有关部门对肉灌制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八)市环境保护局

1、食品生产企业环境监督管理。

2、受委托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对食品生产企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4、统一监管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市粮食局

1、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并定期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进行审核;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2、监督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及粮食运输工具;严禁粮食与可能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储存粮食。

3、监督并禁止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使用变质、污染原粮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对食盐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定期对食盐批发企业落实食盐专营政策和碘盐供应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食盐批发企业供应的碘盐合格率达到100%;监督检查食盐分配调拨计划执行情况。

5、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调入、分装、销售等环节的食用盐进行质量检测,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监督并禁止伪劣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依法管理持有食盐零售许可、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6、检查食盐批发企业加工、销售食盐的质量、计量以及包装标识,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食盐包装袋及纸箱包装、防伪标志。

7、监督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8、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并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测结果;监督粮食储存企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监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使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十)市教育局

制订全市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公安局

1、依法保护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食品(《刑法》第143条)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l44条)犯罪的,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抓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市财政局

1、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2、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重点食品品种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信息集中发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保证公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有关食品监管职责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权利和处罚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间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违反行政许可制度,未严格依照事前监督检查验收程序和准入条件给予许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因监管不力、失察,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未按统一部署开展和参加食品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集中治理,影响整体工作的。
(五)发现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漏洞等倾向性问题,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未按照《哈尔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因其他预防性、控制性措施未落实到位,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增大的。
(三)不按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救援的。

(四)不按统一部署储备和提供所需专业人员及各类设施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

(五)出于部门或地方利益,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的。

(六)索贿受贿,包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者的。

(七)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有毒有害等不安全食品,或接到上述信息报告并经过核实,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食品危害程度增大的。

(八)未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以及未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和评估的。

(九)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及处理进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对于涉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的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按以下分工处理:

(一)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直接查获,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查获处理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调查情况通报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二)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直接查获,而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查获处理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对中央及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调查,发现相关成员部门存在监管工作不到位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及其负责人下列未尽职责行为(指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的责任追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1、对虽未形成严重后果,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政府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部门或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2、对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响强烈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对责任部门或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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