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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6〕32号
  • 【发布日期】2006-11-06
  • 【生效日期】200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皖办发〔2006〕3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安徽崛起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旨在奖励获得重大国际奖、重大国家奖、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人员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突出贡献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申报的突出贡献奖人选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重大国际奖。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专业组织和学术组织颁发的奖章、奖牌、奖金等。
(二)获得重大国家奖。是指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者相应的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等奖以上(或相当奖次)主要完成人。
(三)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及安徽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者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技能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其成果转化或技术应用对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推荐程序
第六条突出贡献奖实行定期集中申报制度。评选当年6月底前,由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原则,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七条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应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严格把关。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对基层上报的事迹材料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实地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征求属地工商、税务、安全监管、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
第八条推荐候选人需填写《突出贡献奖审批表》,并报送附件材料。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审批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连同《突出贡献奖审批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评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由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正式候选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拟奖励人选。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的成员由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作为初选有效候选人提交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程序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初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作为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过程有关情况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当年度有效候选人者或者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拟奖励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安徽日报》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1个月,并在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的核查工作。由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核查,并向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和奖励的具体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享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奖励金额为每人50万元。其中,奖金的4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用作获奖者的科学研究经费。所需奖金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在评选周期内该评奖成果已获得省级奖励,其奖金已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只给予突出贡献奖荣誉方面的奖励;奖金低于本办法确定的奖励金额的,补发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突出贡献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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