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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 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94号
  • 【发布日期】2004-09-30
  • 【生效日期】2004-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 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
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

(闽政文[2004]2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举世瞩目的第十二届残奥会上,我国残奥健儿不畏强手,奋力拼搏,获得了63枚金牌、46枚银牌,32枚铜牌,位列金牌榜第一位。这是我国残奥运动员在历届残奥会上取得的最好成绩,实现了我国残疾人体育前所未有的新突破。参加此次残奥会的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为此作出了积极贡献,为祖国和福建省赢得了荣誉。

本届残奥会我省三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了五个单项的比赛,三破残奥会纪录,获得四枚金牌和一个第四名的成绩。其中,郑宝珠一人获得F42级女子铅球、F42级女子铁饼两项冠军,分别打破了残奥会纪录;吴燕聪获得F46级男子跳高冠军,打破残奥会纪录;侯斌获得F42级跳高冠军。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在本届残奥会上,不仅实现了金牌数超过往届残奥会,在金牌的含金量上也超过了历届。为表彰他们取得的优异成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获奖运动员、主要教练员给予奖励:

授予郑宝珠、侯斌、吴燕聪“福建省功勋运动员”荣誉称号,奖励郑宝珠人民币77.5万元;奖励吴燕聪人民币37.5万元,奖励侯斌人民币25万元;奖励输送运动员教练共3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全省残联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畏艰险,继续攀登,在2008年的北京残奥会等国际大赛上再创佳绩,为国争光,为闽争誉。希望全省各个行业、各条战线的同志,学习残奥健儿热爱祖国、为国争光的高尚情怀;不畏强手、奋勇拼搏的旺盛斗志;自尊自信、自强不息的达观态度;热爱生活、回报社会的奉献精神,把残奥健儿的优秀品质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为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和其它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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