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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30号
  • 【发布日期】2006-10-18
  • 【生效日期】2006-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6]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6年11月底开始至2007年元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7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地接收安置具体时间由省安置办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退役士兵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我省改革开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丰硕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把个人前途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退役士兵服务的思想,加强对待分配期间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广泛开展家访、谈心活动,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后的实际困难。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成功的典型,宣传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鼓励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军分区(警备区)和人民武装部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中转接待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部队军交运输部门、送兵干部密切配合,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的接待和运送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坚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5]3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士兵、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当安置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人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文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双拥工作,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损害或变相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通过财政等渠道,积极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以及实际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予补助。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办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推进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2007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

(三)落实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置政策。各地要根据《兵役法》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退伍后的安置工作。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和培训。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并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各级要把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五)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农村退役士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系统和单位,以及积极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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