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商综字〔2006〕22号
  • 【发布日期】2006-10-11
  • 【生效日期】2006-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商综字〔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自商务部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积极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统计报表,较好地完成了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

为鼓励先进,继续做好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单位主要优点是报送时间及时,上报率和报表质量较高,对企业的服务工作做得较好;先进个人主要优点是工作主动积极,对数据审核把关较严,而且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总体较好。希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重点联系企业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共同推动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下属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特此通报。

附件1: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个人

附件2: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先进单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