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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重庆市“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02
  • 【生效日期】2006-10-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重庆市“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重庆市“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委):

2006年10月1日13点33分,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辆由江北区大石坝经石门大桥,开往沙坪坝区的711路客运班车(车号:渝B41067),途经石门大桥沙坪坝引桥右弯道处,驶向大桥左侧(逆向车道),冲上0.37m高的桥梁路沿,撞坏大桥护栏后,坠落19.3m高的桥下,车辆实载50人,现已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重伤10人。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吸取教训,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十一”黄金周人民群众平安出行。要及时组织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旅游、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并细化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督促抓好落实,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节日期间客运安全。建设、交通、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对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并予以整顿,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路面执法,坚决纠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建设、交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下大决心,下大力气集中清理整顿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不允许挂靠车辆上路营运,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要抓紧危险路段的安全整治,通过增设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工程改造等手段,消除安全隐患。

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充分依靠主流媒体及时报道典型事故。不仅要曝光事故情况,更要突出对事故原因以及事故教训的宣传报道,警示和教育交通参与者,普及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形式,营造氛围,把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活动继续推向深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安 部

建 设 部

交 通 部

二○○六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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