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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2073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 【生效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073号)




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重新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水财经函[2006]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1元。
(二)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
(三)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水利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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