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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注函[2006]102号
  • 【发布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注函[2006]102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用辅料仍使用地方批准文号是否合法有效的请示》(鲁食药监注函〔2006〕第81号)收悉,经研究认为鉴于我局正在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有关规章,且国家未曾撤销药用辅料地方批准文号,故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批准的药用辅料批准文号仍合法有效。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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