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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814号)精神,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自9月28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就做好我省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精心组织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把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及时公布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组织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中晚籼稻。国庆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及时协调解决仓容不足、信贷资金和收购委托等问题,防止出现“卖粮难”。各级粮食、财政、农业等部门和农发行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要严防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确保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走样。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粮食质量关,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真心实意服务农民,努力实现增产增收。

二、要严格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经中储粮总公司同意,各地委托的收储库点按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中晚籼稻每市斤0?72元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中晚籼稻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的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实行扣价扣量、依质论价。对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44%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水分、杂质超标的中晚籼稻要通过整晒、整理达标后入仓。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等外品及非2006年生产的中晚籼稻不得收购。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市场粮价没有明显回升时国家暂不安排最低收购价稻谷销售;市场价格回升后,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收储库点不得擅自销售。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的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费用为每市斤0?025元(含县内集并费)。临时存储的中晚籼稻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04元,由中储粮公司包干使用,其中0?035元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0?005元为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和保管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将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三、要强化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责任。各地要引导和鼓励有资质的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在认真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中晚籼稻数量、质量的监管,确保储粮安全。省粮食局要会同省财政厅抓紧做好2006年省级储备轮换稻谷收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收购管理责任,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要加强收购仓容总量和局部平衡协调工作,消除粮食安全储存隐患。少数粮食储存确有困难的地方,可搭建露天堆,确保满足农民售粮要求。各级农发行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到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障。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抓好中晚籼稻市场监管工作,鼓励农村经纪人参与粮食收购,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确保收购的中晚籼稻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防止坏粮事故发生。要张榜公布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现场结清粮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不准拒收、限收,不准向售粮农民打“白条”或代扣款项。要积极开展优质服务,节假日期间要有专人值班,保证正常收购。要按照“同一时点、同一口径、同一数据”的原则,及时向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心库报送收购进度,确保数据一致。对违反收购政策,造成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以及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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