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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1869号
  • 【发布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6〕1869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外请[2006]1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广州市文化局承办的第十一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于2006年12月7日至11日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大厦举办。同意邀请法国、德国、美国、俄罗斯、新加坡、意大利、朝鲜、韩国、日本、墨西哥等10个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企业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举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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