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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20
  • 【生效日期】2006-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处置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现场督导工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实施跟踪,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现场督导。具体意见如下:

一、事故跟踪

(一)事故跟踪范围

⒈危险化学品事故跟踪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涉险人数50人以上的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6)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生产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⒉烟花爆竹事故跟踪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 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二)跟踪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和化工、医药行业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1。

2.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2。

3.危险化学运输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3。

4.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4。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的主要内容见表5。

(三)跟踪方式

通过电话,与地方有关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或以司函方式要求地方报送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督导

(一)下列事故派员到事故现场

1.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一次受伤20人以上(含20人)和涉险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督导内容

1.核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准确的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参照跟踪主要内容,了解事故初步原因、性质,事故单位情况。

3.事故调查组组成情况及开展事故调查情况。

4.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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