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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2号

关于批准对青州蜜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青州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青州蜜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青州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青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界定青州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青政函字[2005]2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青州市五里镇、普通镇、邵庄镇、庙子镇、云门山街道办事处等5个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青仲蜜、青霜蜜、冬雪蜜。

(二) 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石灰岩风化而成的壤土,表土为壤土,心土为粉砂粘壤土;或表土为粉砂壤土,心土为壤土。土层厚度≥60cm,土壤容重为1.12 g/cm3至1.44g/cm3,土壤pH值为7.0至7.4,有机质≥1.0%。

(三) 栽培管理技术。

1. 苗木培育:

(1)砧木:以实生苗为基砧。

(2)嫁接:用青仲蜜、青霜蜜和冬雪蜜的成熟枝条进行嫁接。

2. 栽植密度:栽植密度≤84株/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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