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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71号
  • 【发布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

为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的吉林、黑龙江两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保护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06年9月1日至15日?

三、整治对象?

松花江哈尔滨段流域涉水污染源,重点是化工、造纸、食品加工、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全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及周边的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认真排查。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工商、监察、经济、司法、安全监管及电力监管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迅速行动,进行地毯式排查。一是排查企业排污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组成、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环评审批手续,“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力量储备,其他污染隐患等。二是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等情况。三是排查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情况,包括例行检查的时间、监测数据、检查结果、处罚措施,在线监测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及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情况。四是排查新建项目环境监管情况。?

(二)及时上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电子版动态信息(邮箱:hbjwkc@yahoo.com.cn),9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化工、焦化、造纸、食品加工、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等。二是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拆除情况,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情况。三是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整治情况,对2006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涉水项目执行环评制度的清理情况。四是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联网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五是应对各类问题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三)严肃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到位。一是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点源制定限期关、停、改造方案,2006年年底前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2007年年底前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二是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责令其在9月15日前制订出应急预案;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于9月15日前完成整改。三是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四是对水污染负荷占当地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五是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要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予以限产、限排,2006年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六是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企业,责令其于9月15日前补办,逾期未完成的要停产补办或整改。七是对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业的企业,要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八是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处罚的企业,要进行挂牌督办,并予以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松花江作为全市人民的“母亲河”,其水质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际水资源安全。特别是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后,我市又相继发生了多起水污染事件,多数是由于企业违法违规排污造成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精力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统一协调,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发改和经济部门负责,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由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规定产品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严格检查督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将于9月20日前组成督办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执法行政干预的;对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对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逐步健全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六)注重社会宣传监督。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当地污水排放大户、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区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报道,引导公众参与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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