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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本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操作程序执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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