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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08-28
  • 【生效日期】200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注重防治结合。
5.坚持以区级和设区的市级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晋中等6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社区、家庭和居民,服务重点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拓展家庭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按照规划予以新建。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
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设置规模与数量,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从2007年起,每年按照制定的发展规划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房屋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房屋设施或达不到标准的,政府应负责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未得到解决以前按照机构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给予房租补助。
(六)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在150平方米左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工作用房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作。社区卫生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由省编制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有关规定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核编工作应在2007年完成。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高等医学院校应设置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专业,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已经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和新进入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逐步开展规范化培训。
各级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并有计划的安排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到艰苦边远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享受相应待遇。人事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聘用办法,将岗位培训及规范化培训作为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必要条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优先聘用经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等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
(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合理分工的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逐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完善城市公立大中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公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组织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新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聘任副主任医师职务前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三个月。政府举办的大中型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应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定点协作关系,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到定点协作单位进修学习。
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大中型医院,各医院康复期的住院病人要及时转诊到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社区首诊制,基本医疗服务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九)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岗定编、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改革社区卫生从业人员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任务目标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十一)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中医药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从2007年起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进行补助。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和2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人,省财政补助2元/人),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中央和省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关于政府补助原则、政府补助的内容和方式、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执行,并由省、市、区(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卫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要低于大中型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定点大中型医院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住院的,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只负担一次。
(十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应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采取按病种等方式收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十五)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必要的改扩建或新建给予支持。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评选示范社区、星级社区等活动时,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作为评选条件之一;在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时,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考核条件,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支持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并认真监督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标准,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统筹安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解决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服务人员岗位津贴,配备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器械、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残联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培养社区康复人员,建立社区康复训练绩效评价与奖励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六)切实重视社区卫生工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市、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落实工作任务。
(十七)努力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条件。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是近几年城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发展社区卫生事业,造福人民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要加强社区卫生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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