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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第十届上海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1598号
  • 【发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第十届上海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第十届上海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6〕159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沪文广影视[2006]81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于2006年11月16日至20日,在上海世贸商城举办2006第十届上海艺术博览会。同意邀请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等19个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21家画廊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举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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