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天津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1567号
  • 【发布日期】2006-08-16
  • 【生效日期】2006-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天津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天津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1567号)




天津市文化局:
你局津文外[2006]69 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公司与天津雅栋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6年9月30日到天津演出。
请演出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在演出日期1日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等有关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明。
此复。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