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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770号
  • 【发布日期】2006-08-15
  • 【生效日期】200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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