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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354号
  • 【发布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06-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6]35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榕政综〔2006〕17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补办有关开发区设立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45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印发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同意将原批准设立的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更名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二、开发区的产业定位。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产业:移动通讯设备、手机及配件等。今后发展方向:在保留原有主要产业基础上增加POS终端、数字电视机顶盒、汽车电子、芯片设计开发等产业。

三、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和面积以国土资源部最终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开发区最终审核结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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