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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7
  • 【发布日期】2006-08-01
  • 【生效日期】200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7号

关于取消东亚工商企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公告




近日,总局在对香港地区、日本、马来西亚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后续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东亚工商企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注册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维护进口废物原料的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东亚工商企业有限公司(A344040389)、闽港台中转公司(A344040442)、利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沃思特香港有限公司)(A344040493)、恒飞国际有限公司(A344040644)、秀杰贸易公司(A344040645)、节晋公司(A344040787)、中方国际有限公司(A344040800)、有限会社SAIKEN(A392050034)、千芳国际贸易有限会社SENHOU TRADE CO.,LTD(A392050076)、JAB RECYCLE ENTERPRISE(A458041415)、SENTACK INDUSTRY SDN. BHD(A458041419)、JIA ZHONG INDUSTRIES (M) SDN BHD(A458042647)的注册资格。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上述12家企业所供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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