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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236号
  • 【发布日期】2006-07-24
  • 【生效日期】2006-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字〔2006〕2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进入2006年7月份以来,全区草原蝗虫灾害发生形势严峻,对草原生态环境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区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草原蝗虫灾害防治的重要性。目前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农牧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以赴抓好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加大灾害防治工作力度,规范管理,完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将蝗虫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危害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强化检查指导,严格落实专人报告制度。现在各地区已陆续开展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积极向政府汇报防治工作,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防治第一线,检查防治效果,指导防治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自治区制定的值班上报制度,及时上报草原蝗虫灾害发生与防治情况。
三、突出重点,完善防控措施。为努力实现草原蝗虫灾害不扩散的目标,各地区要突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在蝗虫灾害重发区,应以飞机防治为主,辅以机械防治,遏止草原蝗虫灾害的大面积爆发。在盟市旗县交界区,要建立联防联控制度,统一组织,联合防治。在农牧交错地带的草原蝗虫灾害发生区,要做好草原蝗虫灾害和农田蝗虫灾害的协同防治,确保草原蝗虫不危害农田。
四、严格防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地要积极筹措灭蝗资金,努力增加防治投入。要对草原蝗虫灾害防治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将草原蝗虫灾害防治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蝗虫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草原工作站)。

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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