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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22号
  • 【发布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国家已明确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4%、13%,这既是“蓝天碧水工程"主要考核指标,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考核我省环境质量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为确保“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现,现就总量控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目前,国家已与我省签订污染物总量削减责任书,各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十一五”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也已确定(见附件表1),并纳入了2006年6月10日省长与各市市长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各市要抓紧做好指标分解工作,将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并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鉴于我省多数地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许多污染源环保设施不健全,存在环保欠账,应该削减的污染物量很大。同时,从改善环境考虑,也需要大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总量也需要从现有污染源的削减量中置换。因此,此次分解到各市的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期间最低要求。各市可根据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环境容量及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应达到的污染物削减量要求,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严于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总量削减规划和分配方案。各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年度削减方案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省环保局。
二、加强污染治理,削减排污总量
1.加快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1.56%,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主要措施是加快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2005年,省人民政府已对全省燃煤电厂下达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要求现有燃煤电厂2007年底前必须全部建设脱硫设施。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电力公司、燃煤电厂要加快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进度,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脱硫设施应确保稳定运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燃煤机组,将依法予以关停,其所在发电集团的新上电源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十一五”期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见附件表2。
2.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目前,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已占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56.5%,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所有县(市、区)均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收费制度,完善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十一五”期间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见附件表3。
3.加强焦化、冶金、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焦化、冶金行业二氧化硫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24.41%,是除电力行业外排放二氧化硫的主要行业;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5%,其中,化工、食品、造纸行业排放化学需氧量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57.7%,是化学需氧量的主要来源。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在突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加强焦化、冶金、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其中,焦化行业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和污染严重的小机焦,所有保留焦化企业必须在焦化行业清理整顿规定的时间内建设环保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焦炉煤气全部脱硫,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冶金、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等行业要通过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设施,限期治理超标超量排污的工业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在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同时,削减排污总量。对2008年底前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三、加强核查调度,强化目标考核
1.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线监测。2006年12月底前,电力、焦化、冶金、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筒必须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并作为环保达标验收的条件,及时准确反映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已安装的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仪器要保持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各市、县要结合污染源治理和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每家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确定的削减量,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台账,及时记录污染源淘汰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的削减量和建设项目的新增量,随时掌握当地排污总量变化,对区域排污总量实施动态管理,并每半年向省环保局报告总量控制情况。省环保局要加大对各市排污总量核查,确保数据准确。
3.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统一调配。各市要紧紧围绕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环境质量的目标,对现有污染源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置换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建设,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通过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与现有污染源削减量统一调配,确保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
4.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考核。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各市要将本区域总量控制分解目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考核,落实项目资金,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完成。省环保局要会同干部考核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从2006年开始,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半年一公布,年终“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的考核制度。对领导不力、完不成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十一五”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
3.“十一五”期间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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