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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批准实施血防工作联系点2006年项目实施方案的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血防办
  • 【发布文号】血防办函〔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7-17
  • 【生效日期】2006-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批准实施血防工作联系点2006年项目实施方案的函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批准实施血防工作联系点2006年项目实施方案的函

(血防办函〔2006〕19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省卫生厅血防办(地病办、疾控处):
经研究,我办原则同意湖南安乡、湖北汉川、江西进贤、安徽贵池、四川普格血防工作联系点2006年项目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做好联系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血防联系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尽快组织相关厅局人员对联系点工作进行驻点指导,责任到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要加强协调,切实保证各部门的血防项目资源重点向联系点倾斜,为做好联系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大对联系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联系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联系点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引导和发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联系点工作质量。
三、各地要按照联系点2006年项目方案的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防措施,保质保量地完成联系点2006年的各项防治任务。我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联系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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