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矿矿井防洪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227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矿矿井防洪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矿矿井防洪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字〔2006〕2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矿:
2006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突降暴雨,引发山洪,致使准格尔旗金利煤矿正在进行技改施工的12名矿工被洪水困于井下。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鄂尔多斯市以及准格尔旗有关部门的积极抢救,10名矿工已获救,另有2名矿工正在全力抢救中。目前,我区已进入多雨季节,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盟市要组织煤管、安监、煤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水患、防洪排查。凡有井口位置低于当地最高洪水位、在河床下开采和矿井工业场地位于河床范围等情形之一的各类矿井,全部停止任何井下作业活动,其防洪和预防水患等技改工程经有关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

2006年7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