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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44号
  • 【发布日期】2006-07-12
  • 【生效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来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儿童少年呈逐年增多趋势。目前,全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近37万人,其中62%以上的流动儿童少年在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全市还有未经批准自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239所,在校学生95092人。这些学校主要集中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通州、顺义和房山等9个区,大多数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在校舍、消防和卫生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为改善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环境,确保师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规范管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确保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重视并做好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清理整顿工作。各区县要成立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工作小组,由区县主管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工作。要加强领导,制定规范和清理整顿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措施和在校学生分流方案,并于2006年7月中旬前报市教委。
二、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按照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分流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尽快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
分流一批:各公办中小学要继续挖掘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将在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就读的儿童少年分流到公办学校和已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区县财政要切实做到按公办中小学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规范一批:各区县要将布局调整过程中富余且安全的公办学校校舍,主要用于提供给具备办学能力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使用;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流动人口聚集的特点,新建或扩建可移动校舍提供给具备办学能力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使用;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且有客观存在必要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可采取政府投资进行修缮的办法,确保安全。
取缔一批:未经批准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经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尤其是在校舍、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在今年9月底以前要坚决依法取缔。取缔前要做好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工作,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职责,建立机制
规范和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办学行为,特别是消除安全隐患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确保安全。公安、规划、建设、消防、卫生、城管、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覆盖到每一所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学校。各区县要进一步研究规范、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扼制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滋生。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防止出现非法办学行为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出租(借)房屋管理的力度,确保出租(借)用于办学房屋的安全性。凡出租房屋用于办学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对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卫生、建筑等安全隐患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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