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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6〕744号
  • 【发布日期】2006-07-12
  • 【生效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744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17G01Z01060712;

2、“车碰车”车辆损失险:A17G01Z02060712;

3、车辆损失综合险:A17G01Z03060712;

4、车辆损失一切险:A17G01Z04060712;

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17G01Z05060712;

6、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A17G01Z06060712。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附加险:A17G01F01060712;

2、涉水行驶损失附加险:A17G01F02060712

3、玻璃单独破碎损失附加险:A17G01F03060712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附加险:A17G01F04060712

5、替代车辆租车费用附加险:A17G01F05060712

6、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A17G01F06060712

7、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险:A17G01F07060712

8、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A17G01F08060712

9、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17G01F09060712。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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