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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实行客房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府〔2006〕222号)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6〕222号
  • 【发布日期】2006-07-05
  • 【生效日期】2006-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实行客房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府〔2006〕2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实行客房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府〔2006〕222号)




各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旅行社:

为进一步做好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保障服务,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以下简称酒店)的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对全市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五、四星级酒店(含国际会展酒店、索菲特酒店、亚洲海湾大酒店、厦门喜来登酒店、希尔福酒店)标准房最高限价为750元人民币/间・日;

2、三星级酒店(含白鹭宾馆、凯斯酒店、金威大酒店、牡丹万鹏宾馆、中信酒店、云顶山庄大酒店、光大商务酒店)标准房最高限价为625元人民币/间・日,原标准房备案价格低于标准房最高限价的,仍按原备案价格执行;

3、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非标准房的其它类型客房价格在市物价局备案价格的基础下降30%,调整后的价格如低于标准房最高限价的,可按标准房最高限价执行;原备案价格低于标准房最高限价的,仍按原备案价格执行;

4、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含未评定星级)的酒店,其标准房最高限价为320元人民币/间・日,未达到320元人民币/间・日的标准房,仍按照市物价局原备案价格执行;

5、三星级以上酒店的标准房最高限价均含服务费,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酒店可按规定另加收服务费;

6、以上酒店客房价格最高限价不含客房价格调节基金。在本届投洽会期间客房价格调节基金照常征收;

7、各酒店在投洽会期间要文明经商、优质服务,不得限定订房最低时限,不得强行要求客商接受在本酒店用餐等任何附加服务项目,或变相增加收费;

8、各旅行社、中介机构代表客户订房,其客房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

9、上述客房最高限价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6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10日(含提前预定);

10、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酒店客房价格不得擅自上调,客房价格未向物价部门备案的,如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执行;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仍按物价部门原批准的价格执行。

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各酒店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最高限价规定执行。物价、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规定及其它有关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中外客商就有关旅游服务质量及乱收费的投诉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严肃查处,以维护厦门经济特区的文明形象,确保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顺利举行。

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住宿协调组电话:2665394、2665395(传真)

中国厦门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9・8住宿咨询预订网址:

http://www.visitxm.com

物价投诉电话:12358

旅游质量投诉电话:5318985、8008582-365(免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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