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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06]129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卫办监督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督促落实《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及《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该评估方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项整治评估考核小组。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培训,明确评估考核的任务和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估考核,并将自查自评结果于9月底前函告我部卫生监督局。我部将于11月对各地进行年终综合评估和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考核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对评估考核情况及时汇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反馈,并予以通报。

附件: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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