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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宜昌市
  • 【发布文号】宜府办发〔2006〕58号
  • 【发布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6-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宜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8号)




各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按照宜昌市防空袭预案和防空警报整体规划要求,市政府、宜昌军分区决定在城区新增8台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单位

宜昌市交通信息中心、宜昌市物资总公司、宜昌市第七中学、宜昌市红十字会、世纪花园小区(华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才佳苑小区(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北天城小区(南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丰泽东方城小区(佳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经费

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所需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解决。宜昌开发区管辖区域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所需经费,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三、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安装

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均由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安装;接受安装防空音响警报设施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条件,积极做好接受移交工作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四、做好防空音响警报设施安装管理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接受安装任务。防空警报是现代高技术条件下迅速准确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及时有效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斗争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防空指挥的重要通信工具。接受安装和维护防空警报设施,是法律赋予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的规定,积极接受安装任务。

(二)认真落实职责,依法维护管理防空警报设施。各接受安装任务的单位要认真落实《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的规定,将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战备任务来完成,落实相关部门(武装或保卫部门)和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三)严格执行防空警报鸣放规定。防空警报的鸣放,由市人防办严格按照《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第71号令)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鸣放。确需动用防空警报为社会抢险救灾服务的,必须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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