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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07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257号
  • 【发布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6-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07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07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

(环函〔2006〕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查找并消除化工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我局印发了《关于排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委托各省级环保局(厅)对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后,我局审批的107个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排查。根据现场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检查组及时提出了初步整改要求。各省级环保局(厅)组织专家,对各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自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价专章进行审核并提出了意见。我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了复核,提出了进一步整改要求。现将107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的排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经核实,107个项目总投资近3900亿元,目前,未建项目32个,正在建设的项目49个,基本完成建设已进入试生产或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23个,因各种原因不再建设的项目3个。大部分项目都制定了突发事故状态下减少和消除污染物对项目界区外环境污染的应对方案,排查后新增加了防止突发事故污染环境的投资25.3亿元。

二、广东科迪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增塑剂及8万吨苯酐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价补充专章的编制工作;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甲基丙烯酸甲酯(MMA)项目、中石油金坛地下储气库工程和宁夏83万吨/年煤基二甲醚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了相关单位编制环境风险评价补充专章,但未能按期上报所属地省级环保局(厅)审查。上述项目限期在7月30日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价补充专章,并上报所属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请项目所属地省级环保局(厅)监督检查。

三、各有关建设单位要根据排查结果和进一步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实施计划,并上报各省级环保局(厅)备案。整改实施计划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和进一步整改要求对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进行补充完善。

(二)拟建和在建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和专家审核时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试生产项目应根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逐项落实的进度表,确保新增的环境风险投资落实到位。

(三)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完善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并提出逐项落实的时间进度表。

(四)制定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实现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五)完成规定期限内的居民搬迁以及排查结果中提出的其他整改要求。

四、请项目所属地省级环保局(厅)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监督核查有关建设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实施计划。

(二)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我局。

(三)一旦发现未制定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事故防范措施未能按期落实的,应立即报告我局,我局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建设;已提交试生产申请的,一律不得批准其进行试生产。

(四)发现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07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结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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