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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增设和调整大同市、宝鸡市、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460号
  • 【发布日期】2006-06-26
  • 【生效日期】2006-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增设和调整大同市、宝鸡市、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增设和调整大同市、宝鸡市、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环办函〔2006〕460号)




山西省、陕西省、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就大同市、宝鸡市、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作出以下调整:

一、同意大同市新增设“大同大学”监测点位。调整后大同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红旗广场、云冈宾馆、安家小村、教育学院、大同大学和果树场。其中“果树场”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

二、同意宝鸡市在陈仓区新增设“陈仓区环保局家属楼”监测点位。调整后宝鸡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监测站、竹园沟、三陆医院、技工学校、陈仓区环保局家属楼和庙沟村。其中“庙沟村”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

三、同意武汉市“武汉神龙”监测点位更名为“沌口新区”、“武汉高新”更名为“东湖高新”、“青山厂前”更名为“青山钢花”。调整后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汉口花桥、汉阳月湖、武昌紫阳、东湖犁园、汉口江滩、吴家山、沌口新区、东湖高新、青山钢花和木兰湖。其中“木兰湖”为清洁对照点,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原有数据报送方式不变。

新增设监测点位必须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增设的监测仪器与现有监测仪器应具有系统兼容性和可比性。经我局验收后,新增设监测点位正式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新增监测点的监测数据第一年不参加年报统计,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全市平均值计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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