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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06-23
  • 【生效日期】2006-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

(琼府〔2006〕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

解决农民工问题,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要着力完善农民工的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体系,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大监控管理力度,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建设、监察、工商、工会。
(二)清理历年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认真对历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
(三)执行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领域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加工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交通运输业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为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监察、建设、金融、交通、工商。
(四)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被列入不诚信名录的建筑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公安。协助部门:建设、工商 、司法、宣传。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仍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司法、监察、公安。
(二)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避免职业病对农民工的危害。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部门:财政、公安、建设、监察、司法。
(三)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严禁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禁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批准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女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妇联、财政、司法、公安、科技、工会、共青团。
三、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和培训
(一)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要加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工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工会、妇联、共青团。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培训。各市县要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培训基地、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要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认真抓好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力预备制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培训和以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以建筑、制造、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相关岗位为重点,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岗位要求开展的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农民工特点,组织农民工专项职业技能考核项目,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教育、建设、科技、扶贫、工会、妇联。
(三)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以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为重点内容,以“校企联合、校乡联合”为主要形式,加大投入规模,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能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实现三年完成30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教育目标。责任部门:教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扶贫。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上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应予办理,不得以捆绑参保为由拒绝其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为农民工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城乡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参加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应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农民工参保缴费。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地税。协助部门:财政、民政、卫生。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部门:建设、发展与改革。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监察、文化广电出版体育。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责任部门:教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发展与改革、审计、监察。
(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责任部门:卫生。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
(四)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共同管理的原则。输入地要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做到“三同”(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组织农民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确保农民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人口档案,开展经常性的查验证活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要定期为农民工开展计划生育查环、查孕、查病等生殖健康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农民工享有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同时,要完善用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他们在计划生育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输出地要协助输入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和婚育证办理工作,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等政策,要建立与输入地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协助部门:财政、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工会、妇联、共青团。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农民工公寓,供企业租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民工购房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工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责任部门:民政。协助部门:劳动保障、公安、监察。
(二)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他费用。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责任部门:公安。协助部门: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监察。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的土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工承包的土地的,要依法、及时给予补偿。责任部门:国土环境资源。协助部门:农业、财政、劳动保障。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力度。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作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着力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减免收费、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采取简易程序。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请各级法院及时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劳动保障。协助部门:财政、司法、公安、地税。
(五)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提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电话平台的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部门:司法。协助部门:民政、财政、劳动保障。
(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工会。协助单位:劳动保障、财政、妇联、共青团。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各市县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势的需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当地就业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发展与改革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责任部门:发展与改革。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
(二)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财政、农业、扶贫、水务、林业。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要以改善创业和居住环境、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目标,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采取优惠政策,搞活农贸经济,鼓励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参加农贸活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工商部门要免收管理费。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财政、工商、金融、国土环境资源。
八、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八荣八耻”教育,引导他们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要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为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责任部门: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司法、交通、科技、卫生。
九、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方面都要具有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关心帮助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全面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新闻宣传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同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城市社区要积极发挥在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同市民和谐相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责任部门:文化广电出版体育。责任部门: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
十、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要深刻认识,统一思想。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联席会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协调解决农民工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工问题。
(三)创造性地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
各市县、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从我省省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相协调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在建设和谐海南中的作用。从实际出发,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要密切注意在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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