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6〕91号
  • 【发布日期】2006-06-23
  • 【生效日期】2006-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

(环发〔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自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共同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以来,各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取得长足发展。截止到2005年12月,全国已有25000余所绿色学校被各级教育、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命名,其中国家表彰绿色学校488所。通过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学校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了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联合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环发[2000]73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将进行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请各省级环保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省级绿色学校中遴选表彰候选学校名单,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额推荐。

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被推荐的学校必须符合绿色学校的标准,并对周边学校起到示范带头作用。除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外,应注意推荐开展“绿色学校”活动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农村学校、民办学校。

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以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对通过初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将在中国环境报和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公示,对条件合格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授予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评审的学校,取消名额,不再增补。

请各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于2006年9月30日前(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将“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材料报送到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有关申报用空白表格请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下载。

联系人:曾红鹰、金玉婷

电 话:010-84634281、010-84640857、010-84637722转2304

传 真:010-84640884

电子邮件:greenschool@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单 位: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教育室

邮 编:100029

附件一:

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办法

一、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以下简称“绿色学校”先进校)表彰范围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被推荐的学校、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联合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环发[2000]73号)中规定的标准,并是2005年1月1日前获得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表彰的省级“绿色学校”(以表彰决定正式文件发文日期为准)。各省推荐名额以符合本批资格的省级绿色学校总数的15%为基数,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将对各省推荐学校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根据实际创建水平及以往申报推荐的通过率,确定本次表彰的学校。

二、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共四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全国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奖。以上表彰有效期为四年,从表彰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的通知》转发到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通知符合推荐资格的省级色学校,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第四批表彰简讯。各地主管部门不得在表彰推荐过程中收取学校推荐费用,也不得借推荐之机要求学校和学生购买图书资料或参加需收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这一地区的推荐资格。

四、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成立省级“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接收和整理本地区有关“绿色学校”全国表彰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选,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

五、推荐过程要坚持逐级推荐申报原则。“绿色学校”表彰名单必须首先经过各地、市、州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书面确认后,再经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文件和相关申请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配名额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额推荐,其中,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彰名额单独确定,但须经省级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同意,统一报送。

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申报材料要求

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申报材料共包括“2006年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表”和“申报说明材料”。

1.“表彰推荐表”:书面打印稿一式一份。文字要简明扼要。

2.“申报说明材料”包含文字报告、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三部分。文字报告为必须报送的,活动图片和音像资料作为评选参考,如果有图片和音像资料可刻入光盘报送。“申报说明材料”须包括如下内容: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开展情况;2003--2005年间绿色学校工作计划、实施报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档案文件总目录”及“绿色学校创建大事记”;参加各级绿色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证书复印件;环保主题相关获奖记录;绿色学校活动对外宣传报道说明;各级绿色学校主管部门人员访问记录;学校节能、节水、节电、节约其他资源报告,说明校内控制污染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措施及其取得的效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原始数据,无须上报原始票据复印件)。校园废物处理和校园绿化情况报告;学校在课程实施中落实《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的情况,师生开展环境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的成果。

3.申请表彰学校要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或永久性取消国家级表彰申请资格。

八、 “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表彰要求

基本条件:

1、申报表彰的学校可以申报 “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奖”表彰1名。

2、积极组织本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的校领导、骨干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连续两年从事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3、递交优秀教师表彰推荐表一式一份

九、“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要求

1、申报单位为2005年1月1日前被表彰的省级“绿色学校”优秀组织单位,以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重点是地市和县的基层单位及民间环保组织等;每个省级主管部门最多可推荐5个优秀组织单位;上批已经获得全国优秀组织单位表彰的省级主管部门本届不得再申报;

2、积极参加2003--2005年间的全国性绿色学校主要活动,并在当地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3、递交优秀组织单位表彰推荐表一式一份。

十、“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要求

1、表彰对象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省、市、县环保和教育部门主管人员,第二类为积极参加绿色学校推广工作的民间环保人士(以前获得该项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省级主管机构最多可推荐6名“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

2、基本要求:

(1)积极组织本地区学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具备两年以上绿色学校活动组织工作经验。

(3)曾获得省级绿色学校先进个人表彰。

(4)递交先进个人表彰推荐表一式一份

十一、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请在报送前认真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以下申报要求:

1. 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

(1)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表彰推荐函》及所附《表彰申请材料清单》(空表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下载,要求打印稿(盖公章)和电子稿一式一份,同时上交,可通过Email递交);

(2)刊登表彰通知信息的报纸复印件;

(3)转发本通知的省级文件;

(4)地市州级环保和教育部门推荐表彰名单同意函。

(5)2004-2005年下发的省级表彰通知、表彰决定、评选标准文件一式一份。

(6)先进学校表彰申报表、申报材料;

(7)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表彰推荐表。

(8)优秀教师奖表彰推荐表;

(9)先进个人奖表彰推荐表;

2、表彰推荐表中的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要求厅局级公章。必须有所属市级环保和教育部门的推荐文件,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含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3、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各地表彰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4、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公布表彰进展情况公告,请各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申报者注意查询。

附件二:

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潘 岳(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陈小娅(教育部副部长)

成 员:管培俊(教育部师范司司长)

朱慕菊(教育部基础司副司长)

刘占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

刘友宾(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焦志延(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刘友宾(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焦志延(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主任)

办公室成员:沈白榆(教育部基础司处长)

林又槟(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调研员)

宋旭红(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教育室主任)

曾红鹰(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绿色学校项目主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