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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石家河电站有关意见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243号
  • 【发布日期】2006-06-21
  • 【生效日期】2006-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石家河电站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石家河电站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06〕24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批准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家河电站工程项目的请示》(湘环报〔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石家河电站为引水式径流小型水电站,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缘地带选址建设。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石家河为澧水一级支流渫水的支流,且位于高山峡谷区,电站库坝淹没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均较小。经研究,同意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要落实电站建成运行后当地群众廉价用电措施,减轻生活用能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落实生态泄水建筑物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脱水河段正常生态用水。同时,建议进一步调查相关河段水生生物的生长情况,优化电站设计和运行,尽可能减少工程的不利影响。

特此函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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