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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31号
  • 【发布日期】2006-06-09
  • 【生效日期】2006-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局环发〔2006〕74号文件及全国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安全生产局、福州电监办结合福建实际,联合制定了《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 监察厅
司法厅 工商局 安全生产局 福州电监办
(二○○六年六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沿岸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集中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或已完成环评但变更原有设计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排污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已安装治理设施而不正常投入运转或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或限期重新安装治理设施后投入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依规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设区市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集中整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设区市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要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检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

(五)集中整治历年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企业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对前三年环保专项行动和2005年底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于那些久拖未决的问题,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解决。对于那些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目标,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于那些已过行政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期限仍拒不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驳回其请求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干扰环保行政执法或地方保护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苏增添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陈 伦 省监察厅厅长
李在明 省环保局局长
林宝金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刘群心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渡南 省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平 省监察厅副厅长
薛育卿 省司法厅副厅长
郑更新 省环保局副局长
丛 澜 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 宁 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乙熙 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 省安全生产局副局长
张建平 福州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李在明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监等部门要切实责任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加强动态报告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旬编发和按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国家和省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材料要及时上报。信息填报要求由省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五)加大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六、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并分别于7月20日前报送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8月20日前报送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专项检查报告;9月20日前报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检查报告;10月15日前报送危险废物集中整治专项检查报告和历年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报告。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11月)

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设区市于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69808;传真:0591-83518710;

电子信箱:fjepi@1236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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