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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87号
  • 【发布日期】2006-06-09
  • 【生效日期】2006-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87号)




岭东核电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05年12月向你公司颁发了《岭澳核电站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但同时规定,将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未经我局批准不得进行浇注。经对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检查,我局认为,浇注第一罐相关条件已经具备,决定批准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岭澳核电站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确保建造阶段不给未来核电站安全运行留下任何隐患。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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