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
- 【发布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
你局《关于水上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5号)、《关于部分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6号)、《关于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7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因此,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执行。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或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要求予以关闭。
三、对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三同时”。
四、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汽车加气站的设立需经所在地职能部门审批。汽车加气站的设立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凭证)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六年六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