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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 【发布文号】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
  • 【发布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局:
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卫生部《2006年卫生工作要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 2006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深入了解各地在实施《纲要》,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采取的新措施,积累的新经验,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掌握《纲要》实施进展情况,为全面落实《纲要》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推动《纲要》的落实。
二、评估范围
各省(区、市)抽取15%的县(市、区)参加评估。参加评估的县(市、区)要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其中参加评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为2003年至2005年开展的试点县(市、区),所占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县(市、区)的20%。
三、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依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评估指标,结合本省(区、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估的县(市、区)先自评,并填写《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县级基本情况表》)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以下简称《县级中期评估表》),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审核,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抽样复核。
四、时间安排
2006年6月,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相关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讲解评估指标及计算方法。
2006年7月―9月,各省(区、市)组织自评。
2006年9月―10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抽样评估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评估是《纲要》颁布实施至中期首次进行的评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指导评估县(市、区)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按时完成,并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要以评估工作为契机,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推动农村卫生工作整体发展。
(二)已制定评估方案的省(区、市),可按照本省(区、市)方案进行评估,但应包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部评估内容。评估结束后,各省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特色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评估报告连同各县《县级基本情况表》和《县级中期评估表》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联系单位: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初级卫生保健处
联 系 人:王雪涛
联系电话:010-68792597 6879231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 编:100044
电子邮箱:wangxt6676@sina.com或nwszhc@yahoo.com.cn
附件:1、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
2、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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