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监函[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6-06-01
- 【生效日期】2006-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设部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市监函[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换证工作,现就《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和《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参加社会保险证明问题
(一)申请人应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三)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证明。
(四)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证明。
二、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在2007年4月1日前,没有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变更注册时,暂不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已经换发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其他问题
(一)对在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只核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发执业印章。
(二)符合条件的换证人员,在申请换证时,也可同时申请变更执业单位。
(三)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换证,由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
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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