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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 【发布单位】鹤壁市
  • 【发布文号】鹤政〔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5-30
  • 【生效日期】2006-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鹤政〔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依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制定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本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制户籍制度。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计划管理制度,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保证公民迁徙自由。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三、允许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登记落户

(一)凡在我市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二)凡在我市县区和开发区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四、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一)对来我市县区和开发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二)对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我市登记入户。

五、取消对迁入城镇投靠亲属落户人员的条件限制

(一)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取消子女年龄的限制。

(二)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居民户口。

(三)对被赡养或扶养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与其有赡养或扶养关系,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准予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六、外来人员租房可以申请入户

凡在我市县区和开发区租房居住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可凭租房协议或企事业单位就业证明、劳动合同(个体户的凭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办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迁入手续。

七、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在我市县区和开发区暂住的,应依法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公民,应当申领居住证。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的以家庭为单位申领居住证,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迁入,登记为常住户口。

八、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实利益,各县区和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切实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认真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要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手续,对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科技人才、购买商品房、刑释解教人员凭相关证明,无需审批可直接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需要审批的,只要条件符合,相关材料齐全,随申报,随审批。在办理户口过程中,严防弄虚作假,任何相关部门不得借户籍改革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三)落实和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多方面的改革配套。市政府将因户政工作涉及到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入学、就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统筹医疗、养老保险、土地承包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与本县区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各县区和开发区不得自行设置条件限制户口迁移。

(四)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把户籍改革政策,户口办理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鹤政〔2005〕28号)同时废止。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根据本意见,要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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