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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立交桥下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43号
  • 【发布日期】2006-05-29
  • 【生效日期】2006-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立交桥下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立交桥下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43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内立交桥下停车场管理,解决部分桥下停车场停车标识、标线不全,停车秩序混乱,废弃车影响环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桥下停车场产权单位要立即组织经营单位对停车场设施进行完善,整顿停车秩序,对被车辆刮伤的墩柱进行维修。位于停车场内的桥梁墩柱均应设置防撞围栏等设施,并喷涂明显警示图标,确保桥梁安全;要维修、更新停车导向、警示标识、标线,清除地面油迹、污物,维修破损路面;加强停车秩序管理,车辆停放有序,严禁存放各种工程机械。

二、市交警、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立即对全市桥下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治理占道修车、废弃车影响环境问题。对违法占用桥下空间修车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占道修车责任人立即清洗、修复被污染和损坏的路面及设施。对废弃车辆经有关部门在媒体上公告后仍无人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按无主车辆处理。

三、市城管部门要按照《2006年哈尔滨市春季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加强市区桥下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检查,提高环境质量。

四、市城市建设投资部门要对属市政府产权的桥下空间进行专项调查,在综合交警、城管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形成《哈尔滨市市区内立交桥下停车场设置和经营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立即行动,于2006年6月1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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