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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902号
  • 【发布日期】2006-05-23
  • 【生效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文市函〔2006〕902号)




中共中央统战部:
你部统函[2006](办)22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台湾会馆、北京海外联谊会、北京国际艺术交流中心,于2006年10月在北京国际贸易中心联合主办第9届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博览会由中国国际贸促会北京市分会承办。展览拟邀请日本、俄罗斯、法国、德国、韩国、美国、新加坡、土耳其等国家的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主办单位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国外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单报我部审核。如邀请台港澳地区展商参展,请另行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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