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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480号
  • 【发布日期】2006-05-23
  • 【生效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8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6〕2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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