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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6〕52号
  • 【发布日期】2006-05-16
  • 【生效日期】2006-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

(保监发〔2006〕5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的承保行为,维护国内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进行了研究论证。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5号:公路及桥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

目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划分航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航天项目所涉及的责任保险

6.评估航天风险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航天保险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航天保险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航天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发射服务合同》、《卫星购买合同》、《保险合同》(保单)等,通过上述合同明确银行(通常是围绕某一特定航天项目的银团)、火箭和卫星制造商、发射服务商、卫星运营商、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航天保险业务危险单位划分所涉及到的重要术语和定义,主要有下面所列的几项,通常在航天保险业务中根据不同的险种在保单的定义条款中列明:

风险起期:由保单双方约定一个时间或从一个标志性发射活动指令的执行开始。

风险终止:保单到期或赔款达到保额。

意向点火:在点火执行发射任务的过程中,火箭收到控制台的信号从而燃料开始流向一级发动机的时刻。

起飞:意向点火后,火箭与发射台分离。判断标志是用于机械连接火箭与发射台的起飞触点的闭合。

星箭分离:箭上分离系统收到释放卫星命令后卫星与火箭的物理分离。

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根据被保险人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责任损失条款的规定,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不同险种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的定义也不相同。一般地,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但尚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标准。全部损失是指卫星、火箭的全部损毁或卫星运营能力(含转发器、星上电能和燃料)的损失超过75%或卫星发射时未达到预定轨道。这两个定义是确定损失程度和保险赔付标准的关键。

4.划分航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由于航天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航天项目具有“高价值、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每一个航天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工程。航天保险往往把某一特定的航天项目作为一个总的危险单位,再根据其不同的进展阶段,如发射前阶段、发射阶段及卫星在轨阶段等,由卫星运营商、卫星制造商及发射服务商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依据保险利益原则来分解和划分风险。

针对一个单一的航天项目,最大危险单位即为该航天发射项目的总金额,其核心部分为火箭和卫星的总价值,除此之外往往还包括地面站等附属硬件设施的费用和融资成本等。星箭分离前,危险单位主要表现为火箭及卫星的价值;星箭分离后,火箭的价值随之转移到卫星上,最大危险单位仍保持不变。但随着卫星在轨道寿命的减少,每年续转的金额将相应递减。

5.航天项目所涉及的责任保险

在整个航天项目的发展过程中,卫星所有人、发射服务提供商和卫星制造商均涉及第三者责任风险。根据联合国1967年《外空条约》第6条和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的第2、3、4条的有关规定,卫星及发射工具在发射后所造成的地球表面上或飞行中的飞机上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空间物体的发射国负责赔偿。就商业发射而言,发射国通常要求商业发射机构或卫星经营者就上述风险购买保险。

危险单位:卫星发射过程及其发射后,从火箭或卫星上失落的物体造成地球表面上第三方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以及飞行中的飞机上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

卫星发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卫星经营者、商业发射机构及发射国政府所承担的上述风险提供保障,保险责任通常从运载火箭进入发射场或运载火箭意向点火时开始至发射后一年。最大危险单位往往规定一个最大的综合单一责任限额。

6.评估航天风险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航天项目的“高价值、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评估在航天保险承保过程中对于费率厘定、确定承保条件的重要性。结合卫星发射活动本身的风险特点,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6.1 从技术因素角度进行的风险评估

6.1.1 评估方式

承保航天保险项目时,保险人一般通过下面三种方式对项目的技术风险进行评估:

(1)审阅承保资料和承保信息

在航天保险项目安排初期,被保险人必须要提供的承保资料和信息包括《卫星购买合同》、《发射服务合同》、火箭和卫星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各有关合同方的公司背景和项目管理情况介绍等,保险人通过审阅上述承保资料来初步了解星箭的基本技术状态、继承性、历史记录、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及合同相关方的背景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项目做出风险预评估。对于以往发射失败或异常的卫星或火箭,保险人还将要求提供相应的故障调查报告;对于改进型号的卫星或火箭,也需提交相应的改进情况说明,详尽介绍改进的部件、分系统以及地面试验验证情况说明等。

在正式发射前,被保险人还需向保险人提供两份重要报告:出厂前评估报告和发射前评估报告。保险人通过这两份报告将了解和掌握到星箭在装配、集成、运输、在发射场测试期间的情况,星上电能、燃料的最终预算和冗余以及发射就绪的准备情况等等,依此在发射前对技术风险进行最终的评估调整。

(2)参加技术宣讲会进一步掌握承保资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通常会举办项目的技术宣讲会,保险人往往利用宣讲会上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基于对上述书面承保资料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与火箭、卫星的制造商,发射服务提供商和卫星所有人就相关技术细节予以讨论,以明确风险性质,为充分评估风险寻求更多的佐证,并为今后厘定费率和确定承保条件奠定基础。

(3)通过书面问答来最终确定项目风险

通常在项目技术宣讲会后,保险人会就宣讲内容提出自己的问题,要求相关方予以解答。这种书面交流的形式更利于保险人对技术风险作出理性的评估。清晰完整、细节吻合、逻辑一致的解答有助于提高保险人对该项目技术可靠性和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助于项目的保险安排。

6.1.2对于发射和在轨寿命保险的技术风险评估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和问题:

(1)火箭/卫星技术搭配的成熟程度,各自的发射纪录,火箭发射的成功率,卫星的可靠性;

(2)在火箭/卫星采用了新科技的情况下,其设计理念、生产工艺的成熟情况,地面试验的验证情况;

(3)同型号已在轨运行的卫星的健康情况。若运行异常,需确定该型号卫星的异常是偶发事故还是存在“批次”问题的可能,如太阳能帆板、推进器及BAPTA故障等;

(4)卫星关键部件的备份情况以及备份使用情况;

(5)同型号卫星和火箭以往故障原因的调查情况和结论,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得到验证的情况。

6.1.3 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技术风险评估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和问题:

(1)火箭飞行的弹道曲线及预定落区的范围;

(2)预定落区内城镇分布、人口密度、自然人文景观等相关资料;

(3)以往发射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等。

保险人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项目全部相关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并作为保单合同的附属部分。

6.2 从自然因素角度进行的风险评估

虽然在进行卫星发射这样的高技术高风险活动时,发射活动的相关方通常都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会在主观上人为地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对项目带来的潜在影响。但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实存在,在某些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对航天项目风险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自然因素也应成为航天风险评估的关键。航天保险中应考虑的自然因素包括:

6.2.1 发射场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及交通状况

对于临近海洋的发射场,通常情况下有利于卫星/火箭的运输,海运相对陆地运输来说,受限较小;而在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由于火箭弹道飞越大洋,人烟稀少,风险相对来说也就较小。但承保时需充分考虑到可能的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发射造成的影响。

对于位于内陆的发射场,不仅需要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更要了解发射场及周边城镇、人口的密度、分布状况及交通状况等因素。

6.2.2 发射时的气候气象因素

发射时需要考虑发射场的气候、雷电、风向、湿度、昼夜温差及高空云层分布等因素,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发射窗口的选择。

6.3 从人为因素角度进行的风险评估

相对其它商业风险,鉴于航天工业的特殊性,火箭、卫星从产品设计、零部件采购、制造、试验、交付、运输、发射直至在轨测试都有极其严格、配套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予以保障。

尽管如此,航天保险的“三高”特点仍决定了保险人在评估航天项目风险时对人为因素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3.1 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恪尽职责(Due Diligence)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应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主动防范、规避风险,而不能因为有保险保障就对安全工作和质量控制掉以轻心;

6.3.2 保险人会通过审阅承保资料、宣讲会交流或书面提问的形式,了解项目中可能涉及人为因素的风险控制情况,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卫星、火箭的制造商,卫星运营商建立产品和项目质量保证监督机构的情况;

(2)对分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情况;

(3)整个项目的评审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包括对系统级、分系统级及设备级的关键项目的设计评审、生产制造准备情况评审、试验评审、工艺评审、出厂准备就绪评审和发射准备就绪评审情况等;

(4)建立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5)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所采取的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6)对项目可靠性、安全性的总体要求、试验结果及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7.结论

卫星发射是一项难度很大、非常复杂、风险很高的系统项目工程,尽管世界各空间机构在航天器的设计、生产及其操作过程中,都非常重视空间产品的可靠性以及航天操作的安全性。但在空间活动中,损失和危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在安排航天保险的过程中,必须在充分了解了航天风险划分的方法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卫星发射活动各阶段的风险从技术、自然、人为等方面因素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自留责任,避免风险过度累积对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害。一般来说,航天业务不能划分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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