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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对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市函[2006]77号
  • 【发布日期】2006-05-15
  • 【生效日期】2006-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对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对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我局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的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具体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6]7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对有关涉案药品的销售、使用的控制及追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我局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明传电报(国食药监电[2006]4号)具体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6]7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产品的控制和追查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每个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相关药品的控制及追查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到涉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流到本辖区外的,都应按照我局《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对方做好协查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相关产品的控制和追查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关情况的信息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查清辖区内经营企业销售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品种、批次、数量、流向和控制情况,查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品种、批次、数量和控制情况。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辖区内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每日下午四时将当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局市场司,并于2006年5月19日十六时前上报前一段有关工作小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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